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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文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第1篇

纵观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当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后,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尤为重要。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学人才为目标,高校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促使学生真正掌握文书写作技巧,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学中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文书教学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来看,教学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文书写作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一)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当前,几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模式都以理论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形式封闭落后。课堂上,教师依照教材内容提供简单的案情材料,让学生听、记、写、改,完成教学。考试通常采用开卷形式,学生只管照搬模板誊抄。此教学模式导致的问题不容小觑。一方面,导致学生对模板依赖性极强,文书写作上存在逻辑性差、语言表达不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灌输加模板写作的教学模式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在逻辑说理上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以民事起诉状为例,离婚纠纷的诉讼重点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只考虑模板、格式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教学模式实用性差,不便于结合实际案例,无法满足司法诉讼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滞后性目前,市面上几乎每一种法律文书教材都存在案例陈旧、范文滞后等问题。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为例,教材中选用的范文过于陈旧和滞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采用1999年的不起诉决定书;采用2001年的马向东案刑事裁定书。客观地说,十多年前的案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从司法进程而言,不管从法条上的调整、法律观念上的进步还是语言文字的运用来说,这些范文都过于滞后,根本不能代表现有法律文书的水平。学生习惯于模仿范文语言,造成他们制作的文书并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相适应。另外,除案例范文滞后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实用性差问题。以起诉状为例,通用教材一般关于起诉状只涉及概念、内容、格式和范文,对写作思路和逻辑说理过程并无提及。可见,空讲理论的教材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更无从谈起。

(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教学内容过多现有的法律文书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少、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以本校为例,本课程一般教学时间为17周,每周2个课时,共34个课时。我校采用的教材分为9章,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系统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涵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法律文书类型,大致有60多种。粗略计算,为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意味着每节课至少要讲2种以上文书。因此,要学生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显然不可能。事实上,教师往往只能挑选重要的几个或几章内容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训练的机会少,掌握的内容也少,付诸实践时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更新教学理念传统的法律文书教学理念以教师为中心,重“教”轻“学”。以“理论灌输+模板代入”为主导,把学生放在被动和从属地位,致使学生写作时更偏爱照搬模板,而不对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说理,不利于学生发展和成长。因此,要教好法律文书这门课程,必须转变教学理念。笔者认为,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理念,应抛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提倡以学生为本,改变学生的被动地位,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辩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为中心,走“自主+互动+实践”为主导路线,让学生真正参与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实现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转变教学模式单一的“填鸭式”教育并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死记硬背、模板誊抄也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法律文书教学应尝试一种新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和训练的热情,让学生主动思考写作思路并进行实例训练。因此,本课程的教学模式应由“理论灌输”转为“实践教学”,教学重点应从“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教学方法应由“单向信息传递”转为“综合互动”。首先,为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必须抛弃传统“理论+模板”的教学模式,走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其次,法律文书课程不仅要让学生记住法律文书是什么、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懂得怎么想、怎么做、怎么写。教学重点不是如何把案例内容填进模板,而是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与逻辑辩证。最后,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应在教学中尽可能与学生进行互动,采用案例讨论、职业角色训练、模拟法庭等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

法律文书范文第2篇

狱政文书是指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在对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和监管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从入监到释放,以及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假释;对死缓犯提请执行死刑等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狱政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能够如实地反映改造活动的全过程,反映改造工作的质量,能够保证狱政机关的活动合法有序。掌握其中的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技巧及规范化的格式,对提高改造工作质量,保证改造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

公安部于*年6月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狱政文书格式,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实践和总结,已逐步完善和规范。狱政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主要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等。

(二)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主要有: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三)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主要有: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死亡通知书,等等。

(四)笔录类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第3篇

(一)起草

起草是指文书原件底稿的制作。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容复杂的诉讼文书。如破案报告、起诉书、裁判文书等。起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确定出案件的着重点。起草中应严格遵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清楚。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使用笔墨。认定的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洁,利于执行和履行。原件制作完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确定性质是否准确;在文字上检查是否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上检查是否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二)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一环。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并签字认可,方可实施。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使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须经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庭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刑处理、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三)校对打印

法律文书经领导签发后即进入校对打印阶段。打印件成文后即形成法律文书的正本与副本。打印件要求规范、整洁、符合体式。标题的拟制需分两行,第一行应打出制作单位的全称,第二行应打出文书种类的全称,且位置得体、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标题行文规定。案件编号应统一坐落标题的右下角,不能前移。尾部致送单位的名称要位置得当,即“此致”应在上行之下的第四至第六个字之下位置打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顶格打印。制作单位落款应在文书尾部的右下角,不能随意前移或后置,这是由法律文书特定的规范格式所决定的。清样打出后,原件与打印件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检查有无错字、别字、漏字、有无和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表述,若有差错应立即修正、增补,判决书形成的正本与副本中,尾部左上角空白处还需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以示校对的准确无误。打印件形成后,如仍有错字或别字,或需修订之处,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修改,但修改处必须加盖司法机关的更正戳记,以示属司法机关确认。打印件阶段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私章。公安机关制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立案决定书(附卷联)依照规定须由公安局局长及检察院检察长署名,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在打印件尾部“局长”或“检察长”栏目中加盖局长及检察长私人印鉴,之下在制作日期上要加盖公安局及检察院公章,法院判决书则只需在日期上加盖法院公章即可。公章的加盖,要求清晰规范。一是位置须盖在日期上,称为“齐年压月”盖印原则,不得越位加盖;二是印文要端正,不得倾斜,保持其严肃、美观;三是印文要清晰,不得模糊,难以辨认。

法律文书范文第4篇

狱政文书是指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在对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和监管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从入监到释放,以及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假释;对死缓犯提请执行死刑等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狱政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能够如实地反映改造活动的全过程,反映改造工作的质量,能够保证狱政机关的活动合法有序。掌握其中的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技巧及规范化的格式,对提高改造工作质量,保证改造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

公安部于*年6月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狱政文书格式,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实践和总结,已逐步完善和规范。狱政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主要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等。

(二)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主要有: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三)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主要有: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死亡通知书,等等。

(四)笔录类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第5篇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划分标准。按制作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根据法律文书的功能和特点,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法律文书的写作除应遵循写作的一般规律外,根据其特定的功能,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进展情况,确定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和如何制作,即确定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中心意思。以涉及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人员制作笔录,并且要经宣读无误,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论文百事通这份笔录才算是一份合法的笔录。当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作有关立案报告的文书,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这就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们都有法定的特定功能,不是根据想当然的念头随意制作的。

既然法律文书都有它的法定功能,自然每种文书就都有它特定的主旨,而要实现它的主旨要求和法定功能,就必须在文书中突出它的主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目的是通过指控某某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人民法院应对其严加审判,并给予应有的制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对某一案件的裁决处理的文书,就必须写明查清的事实,判明的案件性质,并阐明裁处的理由和作出最后的裁处决定。律师代书的诉状指控某甲对某乙有侵权行为,就必须在诉状中写清某甲对某乙的侵权事实,阐明指控某甲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请法院秉公处理。诸如此类,都必须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阐明其主旨,并能使其在文书中表达得鲜明突出、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目前不仅司法机关使用的大量司法文书都有法定的文书格式,就是各种民用的法律文书也开始制定较为统一的格式,即便部分民用法律文书格式尚不完善,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习用格式可供文书制作者遵循。制定统一格式的文书,一是为文书的制作者提供方便,使其制作文书时有所遵循,便于制作;二是有助于法律文书效用的发挥,使接受文书的一方易于掌握文书的要领;三是便于保存归档。总之,遵循文书格式制作文书,对于程式性十分明显的法律文书来说是顺理成章的。

制作法律文书除应遵循规定的格式外,还必须认真写清各种事项,特别是一些法定要求写明的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中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就必须写全写清。如年龄问题,对于某些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犯罪,年龄对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有直接的法律意义。职业一项对于某些案犯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也是重要的法律条件。至于事实、理由、处理或请求意见中的有关法定的要素更必须写全、写实。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一)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和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和手段)和造成的后果;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除外)。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特点和要求。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以不写。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这对于避免出现差错,说明涉案的人员是一特定的人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因为只有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彼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如某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反抗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必须把侵害人所持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具体强度、被害人持有何种工具、如何具体反抗以及造成何种结果等等,写清、写实。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被害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则构成犯罪。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如合同纠纷的案情事实,必须具体写明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哪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抑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等。只有这样才能判定谁有责任,谁无责任;或哪个责任较大,哪个责任较小。如属裁判文书,才能为正确裁决处理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有时不仅涉及问题的轻重,有时甚至于可以影响案件的性质。如有的刑事犯罪手段恶劣,表面看来似乎仅属于罪行轻重的问题,但实际上它影响到罪行的性质,在处刑上可能从有期徒刑升级为无期徒刑甚至极刑。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详明。

(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求叙述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样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与未造成后果的,在最后的处刑上也会有重与轻的很大差别。因此,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

(四)争执焦点,抓准记请

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属于反映或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法律文书,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特别注意把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意见可能是十分纷纭复杂的,理由也会有千天万条。作为文书制作者,必须紧紧围绕当事人之间在民事权益之争的关键问题上,抓住焦点,准确记叙,而不能采取“有闻必录”的方法,不分主次轻重,一概予以记叙。对于刑事类文书,应如实反映公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在事实的提供和理由的辩解上的重要分歧,以使裁处机关作出有针对性的判断、认定和理由的阐明。

(五)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常常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特别是财物数量更是比比皆是。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金钱借贷、贪污和受贿也都离不开财物数量;刑事案件中有关盗窃、抢劫、诈骗也都离不开财物数量。因而在记叙财物数量时就必须掌握如下的要求:一是要求记明确切数量,一般排斥模糊数量;二是在不可能查明确切数量时容许写明近似数量,但必须写明基本数量。如盗窃犯多次盗窃,随盗窃随挥霍,难于查明绝对的确切数量,这时容许记近似的基本数量,如“盗窃300余元”,基本数量3000是确切的,余数则是模糊的。但不容许全部数量都是模糊的,如“盗窃若干元”,否则就难于确定案件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也难于判断。还要附带说明的是,财物不仅要求写明数量,而且还应注意说明财物的特征,如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这对于确定其价值高低也是极为重要的。

(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在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语贵平实,不追求辞藻华丽,不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一般排斥夸张、比喻等积极的修辞辞格的使用。但是语言平实也并不意外着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因为生活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的,因而反映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必然是丰富的。在记叙事件的顺序和方法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自然顺序法,即通常所说的“顺叙”的方法,也就是按照事件的发展过程记叙事实的方法。在发文书中,通常是以时间为线索,以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为内容记叙发生的事件。这也是表现法律文书中叙事平实的一个方面。不去追求文艺效果,不采取文艺上常用的“倒叙”、“插叙”、“补叙”等手法,而是让人从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去了解事情的性质、行为的对错及法律上的有无责任。这种烦恼国法是法律文书所采用的最基本的方法。

2.、突出主题法‘这种方法是对记叙刑事类案情事实而言的。其要领是主罪提前记叙、此罪移后记叙,主罪祥写、此罪略写的一种记叙方法。适于一人多次一罪和一人多次多罪的案情记叙。

3、突出主犯法,这也是记叙刑事类案情事实而言的,而且是专制指记叙共同犯罪的事实。其要领是,围绕主犯的犯罪事实记叙,有哪个从犯参与哪次犯罪活动结合记叙。除共同犯罪,还有单独犯罪的,先写共同犯罪,后写单独犯罪。这适用于多人一次一罪、多人多次一罪、多人一次多罪和多人多次多罪等各种共同犯罪的案情记叙。

4、综合归纳法,这种方法是记叙同类性质犯罪事实的方法,通常也称为概括记叙案情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即不能将全部案情只用这种方法记叙,否则就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案件的本质特征。一般情况,对主罪采用具体记叙的方法,而对其同类的次要罪行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予以记叙。通过具体记叙案犯的主罪了解其犯罪的深度,通过综合归纳记叙其犯罪的广度,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5、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主要适于记叙民事或经济纠纷的案情。所谓“纵”,是指记叙事件的发展过程;所谓“横”,是记叙有关情况的说明介绍,类似一个事件的横断面。

(七)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中记叙事实所选择的事实材料,必须绝对真实,不容半点虚假。但是文书制作者所掌握的材料往往是大量的,其中有真有假,有反映表象的也有反映本质的。这就需要在记叙的基础上加以认真地选择,进行又表及里、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选择工作,其各本的标准是选用足以说明问题本质的材料,也就是要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根本性质的典型材料。刑事类案件的文书,要选择能够说明案犯是否构成犯罪的材料。民事类案件,如经分析认定,一方确已构成对另一方的侵犯,就应对文书中选用足以说明构成侵权的材料,不构成侵权的材料就应舍弃。再者,对于多起罪行或多种罪行的刑事案犯,在叙述起罪行事实时,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必须逐起罪行或逐种罪行逐一写清,不能随意取舍,但反映每起罪行或每种罪行的具体材料中也有最能说明罪行性质与并不能充分说明罪行性质的区别,这样就必须选用前者而非后者,也就是说选用最典型的足以说明罪行性质的材料予以具体叙写,其他的予以概写。至于有的文书可以采用突出主罪法的写法时,更应在叙写主罪时,注意选择典型的材料。

(八)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在法律文书中,写清案情事实之后,列举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案情事实的确凿性和可信性,既是对事实部分的内容要求,又应该成为理由部分认定事实理由的坚实基础。多年来,在法律文书的协作中存在着不重视列举证据的倾向,往往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几句空话予以搪塞,已成为法律文书的一大积弊。近年来,虽经有关司法机关多次在制定文书格式时予以大力纠正,并明确在格式中作为误区予以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收到明显的效果。但是因为积重难返,这种弊病还不可能杂一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要的法律文书中得到根本的改观。

四、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彻,说理有力。以期更好收到法律文书的实效。所以有人认为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一篇论证精辟的说理文,看来是不无道理。论据理由的具体要求:

(一)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严格的说,一篇重要的法律文书其理由应该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二是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意见的理由。目前,各司法机关的重要法律文书,习惯地把认定事实的理由和事实部分的列举证据合二为一,即在列举完证据之后,做一个认定事实理由的结论。当然,目前有的判决书把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过程翔实地予以反映,这自然是法律文书的进一步的改进写法,但最后也必然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二)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法律文书使用于法律和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更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这是我国当前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对于有关刑事类法律文书来说,在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方面的理由,应着重杂一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理由。对于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则应依据有关的法律,阐明案件当事人各方杂一其权益纠纷中的是非曲直、正确错误,明辩违法合法、侵权受害及其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当前的某些法律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说理不清不透,难以服人。

(三)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要以法伦理,在引证法律条款方面,就必须注意引证法律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要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以保证法律依据的针对性。因此,凡法律有条、款、项之分的,应引证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条、款、项,说明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和哪一项适用于本案。再者,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条件下,尽可能引出法律条款的原文,以保证说理的明确性,这样让不熟悉法律的人听过或看过之后,都能理解法律的依据。另外,引证法律时注意保证所引用法律含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断章取义、有悖法律本义的做法。

(四)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法律文书的理由为整个文书的灵魂,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通领全文的作用。在逻辑结构上可概括为:起、承、转、合。“起”就是开头,“承”就是承接展开,“转”就是转折提炼,“合”就是归结或作出结论。目前我国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基本结构正是上述逻辑结构的固定化和程式化。超级秘书网

五、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必须通过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因此,它的语言文字方面也必然有其相应的要求。基于法律文书的时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要求很高,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表义精确,解释单一。二是文风朴实,格调庄重。三是文字精练,言简意赅。四是语言规范,语句规整。五是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参考书目:

《实用行政公文写作与处理》,柳新华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

《法律文书参考资料》,宁致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法律文书范文第6篇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文章的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3.主旨表达的要求

(1)正确。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篇文书。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要选择准确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其特点是内容单

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辩护词、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更加细致入微。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滥用。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年6月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1.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法律文书范文第7篇

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以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现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法律文书范文第8篇

以生态翻译学为理论基础,以法律文书及其翻译为语料,旨在研究置身于法律文书这一特殊翻译生态环境下的译者主体性。研究表明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受到翻译生态环境的制约,受到译者自身能力的限制,进而影响译文的质量和译者自身的生存。法律文书翻译是发生在法律制裁者、译者和法律适用者之间的交际过程,译者处于整个翻译活动的中心地位,其主体性的发挥决定了翻译质量的高低和翻译文本的生存。因此,法律文书翻译中的译者既要具备一定的能力素养,又要打破翻译生态环境的制约,进行适应性选择和选择性适应,为译者和译本获得适者生存的权利。

关键词:

生态翻译学;译者主体性;法律文本

法律文本翻译要求译者以原文为纲,以“信”为旨,强调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合适性等原则,程序化的语言无形中遮蔽了译者的主体地位。但是,法律文书翻译是法学理论、语言学理论和翻译学理论三个相关理论应用的密切实践。作为参与主体,译者的自主与自为客观存在于各类型翻译的全过程。译者主体性的发挥是译者在复杂翻译生态环境中的适应和选择,是译者的自我收敛与创造,直接关系到翻译文本的质量和译者自身的生存。越来越多的学者放弃了“法律文书必须直译”“法律文书无法意译”等形式对等的直译、硬译方法。传统的观点受到挑战后,新的解放译者、正式译者、彰显译者的观点出现。胡庚申的《翻译适应选择论》奠定了生态翻译学的理论框架,将“译者主体”提升到了“译者中心”,确立了译者在翻译生态环境中的中心地位,彰显了译者的主体作用,从不同以往译学研究的角度对译者的地位和功能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翻译是译者依据所处的翻译生态环境,适应性选择翻译策略,改写、创造、共同起草新的法律文本的过程。对法律文书翻译生态环境中的译者主体性研究,必须跳出译者对原文亦步亦趋的被动角色,正视其能动性,探讨译者如何在有限的翻译生态环境中,进行多维度适应与选择,如何最大限度地行使其主动性和自由度。

一、翻译生态环境中的译者主体性

翻译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与A•G•Tansley提出的“生态系统”类似,翻译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空内,翻译的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个翻译生态单位”。其主体由翻译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译者、翻译产品的享受者(消费者)———译者和译语读者、翻译研究者(分解者)构成。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译者既是读者又是作者,居于翻译主体生态系统的中心。译者主体性是指“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征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在整个翻译活动中,译者具有多重的文化身份。他处于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的各种力量交互作用的交界点上,作为分解者即原语读者,译者自身的文化、品格和审美对原文的理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译者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接近原文和原作者。作为译文的作者,必须考虑读者的需求,尽力接近读者的期待和接受能力。

生态翻译观照下的翻译活动有译者特定的动因(主观动机),也有可以做事情的目的(客观效果)。译者从事翻译活动“有温饱情欲之需,有功名利禄之求,有道德伦理之爱,有宗教信仰之信,还有渴求天地宇宙之悟”。翻译目的可以“促进交流沟通,引发语言创新,激励文化渐进,催生社会变革,推动译学发展”。译者的主体性是适应性选择和选择性适应的结果。传统翻译研究中,译者被称为“仆人”,强调译者对原文的“忠实”,翻译评论关注译语和原语的对比研究,侧重查译语对原语的忠实程度,并以此来评判翻译的优劣和译者的优劣。生态翻译学视阈下的“译者中心”明示了译者为中心的翻译研究视点。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并不是肆无忌惮、无所顾忌的,它尊重翻译生态环境和原语语境,强调译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强调翻译过程中译者主体性的彰显。

二、法律文书翻译的原则

翻译是一项目的性明确的交际过程,法律文书翻译也不例外,它旨在于产出与原文本一致解释的应用文本,以维护法律的协调统一。根据有无约束力,法律文书翻译可以分为两类: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前者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并产生效力的译本,与原语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译者同时担当起草人的角色。后者是为用于提供信息、阐释法律问题、原则所做的翻译。我国政府对法律文书所做的官方翻译都属于非权威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应。不论是权威性翻译还是非权威性翻译,法律文书翻译是译者在法律文书生态环境的框架内主动决策的交际过程。虽然法律文书缺少情感、评论、热情,其程序性的语言明示规范功能和信息功能,客观,庄严,毫无感情色彩可言,译者不是被动的中介人,而是主动、活跃的调节者,其翻译活动不但涉及两种语言,也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两种文化、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念等因素。法律文书翻译除了遵守翻译的普遍原则外,还应该依据法律语言和地位的特点,遵守特定的原则。

1.准确性原则。语言是法律文本的支柱和载体,准确性是法律文书翻译的根本所在。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使用者必须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涉及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这是由法律文书的社会职能决定的。译者在进行法律文书翻译时,既要克服原语的语言解读困难,又要考虑不同文化体系的差异,以及译语读者的的接受性,步步为营,层层设防,杜绝歪曲利用,确保语言的准确性,体现原法的宗旨主张和观念。

2.规范性原则。法律文书翻译必须使用官方认可的较规范的书面语言,杜绝使用方言和俚语,通常使用常式句型,较少使用简化句型。法律文书翻译不同于一般的文学翻译,不可使用个性分明的特色语言,不可遵循“化境”“等值”“神似”等翻译原则,而必须公众明了,全国通用,尽量避免感情色彩的中性词传达实意,做到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3.权威性原则。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权的意志体现,表述要逻辑清晰,用词正式,用语庄重,语义严谨。其行文风格应体现庄严冷峻特色,避免过华丽的辞藻和丰富的感情修饰语。用词也要精准一致,避免引起歧义,在保持符合原文意思的前提下尽量精练简洁,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

4.合适性原则。由于语言、文化、法律体系、价值观等等差异,法律术语和概念存在零对应、间接对应和重叠对应的现象,这给目的语的试用者带来了解读和使用困难。翻译的目的在于促进双方对法律的了解和应用,翻译过程中应尽量在译语中寻找对应物,追求交际效果的一致而非绝对的对等,允许差异的存在,尽量采用译语中已有的术语或概念,使译语读者理解。合适性包括了对原语和译语的了解,对语体运用的恰切,对原文本意义的传达和译者权限的控制,是译者应主动控制使用的权力和翻译质量评定的标准之一。

三、译者主体性在法律文书翻译中的体现

由于法律语言的庄严性、逻辑性和严密性等特点,以及法律文书翻译的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合适性原则,法律文书翻译非常强调对原文的忠实。较之文学翻译而言,法律文书翻译给译者的主体性发挥空间很小,甚至有学者认为在此译者是完全“隐身”的。根据Sarcevie的“法律翻译交际论”,法律翻译是一个发生在法律制定者,译者和法律适用者之间的交际过程。法律文书的翻译就是通过译者完成原语到译语的交际过程。译者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各种因素交杂的环境中发挥主导作用,包括对原文的选择、翻译技巧的运用、对译文文化效用和对译语读者接受力的操控,做出“选择性适应”和“适应性选择”。生态翻译学的原则为“多维度适应与适应性选择”,其翻译方法概括为“三维转换”,即在翻译原则下,相对集中于语言维、文化维和交际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

1.语言维的适应/选择。法律文书庄严、精炼,其翻译也不同于一般行文的遣词造句,而应使用精密、明确的语言,尤其是一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使用专门化的行业用语来阐述以保持和保证语言的一致性、精准性和专业性。每一个法律用词都有它特定的概念,其他词语不能代替使用。法律用词也来自于生活,但它一旦进入法律范畴,作为术语出现时,只能保留它的一个义项。例如“remedy”意为"治疗、疗法、医药"。但在法律文书中,它表示“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包括支付损害赔偿金(compensation)、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的裁定(spe-cificperfmance)、法院宣告(declaration)”。因此,译者在进行法律文书翻译时应仔细考虑词语的常用意义和法律术语意义,充分考虑翻译的整体生态环境,对词语进行选择和调整。不同语系的语言在表达上差别很大,翻译时有章法可循,有规律可参,但句子的结构也不能完全拘泥于翻译理论。法律文书语言繁复,力求详尽而无遗漏。为避免分散句子产生歧义,法律文书多使用复杂的长句,即将相关内容全部安置在一个句子当中。这样,读者不必花心思去核实各个独立分句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不必花精力去断定断句间的相互指代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法律文书句子应包含三个或更多的分句,且分句又可以由从属分句进行限定。这样的长句,无疑增大了翻译的难度和精准度。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信息功能需要通过规定和描段得以实现,所以法律文书的句子多以条件句的形式出现。英国律师GegeCoode提出了法律中典型的条件句四种成分,即情形(case)、条件(condition)、法律主体(subject)和法律行为(action),前两者为事实情况(factsituation),后两者为法律陈述(statementoflaw),其先后次序不可颠倒调换。英语常用条件状语从句表述事实情况,常用主句表述法律主体及其应当采取的法律行为。按照此种翻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句应当也必须翻译成:Wherethemulti-modalcarriageoperatsustainsanylossduetothefaultoftheconsigninthecourseofconsigningthecargo(情形),eveniftheconsignhastransferredthemulti-modalcarriagedocument(条件),theconsign(法律主体)shallbeliablefdamages(法律行为)。但目前流行的数个版本,包括中国方正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汉对照》和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以及网络版本都未按照此翻译标准进行翻译。不同的译者个体,带有不同的学术背景、知识结构、语言能力、文化意识和交际目的,对同一文本的理解和拿捏不一样,其翻译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GegeCoode的翻译定式上,译者可以考虑英汉语言的差异,将动态的汉语转化为静态的英语,多使用名词成分,并考虑到简化句子结构的必要性,将其中的一个从句转化成介词短语的非从句形式,借助表示让步含义的介词notwithstanding,并将动词“转让”转化为名词化结构assignment作宾语,有效地避免从句堆积,促使句子结构合理化、清晰化,以取得更好的翻译效果。其翻译如下:Wherethemulti-modalcarriageoperatsustainsanylossduetothefaultoftheconsigninthecourseofconsigningthecargo(情形),theconsign(法律主体)shallbeliablefdamages(法律行为)notwithstanding(利用介词转化从句)itssubsequentassignment(动词转化成名词)ofthemulti-mo-dalcarriagedocument(条件).如果机械对照翻译定式的直译,无视译者的主体性,无视翻译生态环境的异质性,照搬所谓的翻译准则,其行文习惯不可能符合地道的表达方式,其翻译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在严格审视法律概念,考虑不同语系的差异,遵循法律文书翻译原则的基础上,不同版本的译本出现甚为常见,这正是译者主体性发挥之处。

2.文化维的适应/选择。文化维适应性选择转换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关注汉语文化和英语文化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的差异,关注语言所属的整个文化系统。法律文化即为针对法律体系的公共知识、态度和行为模式,它是一般文化的组成部分,它由多种叠加重合的文化构成,一部分具有地方性,一部分具有普遍性。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文化是一种令人眼花缭乱的陈列(adizzyarrayofcultures)。正是这种纷繁复杂的多元观念使得法律文书翻译较之一般翻译更为艰难,译者在法律文书翻译中主体性发挥更要考虑复杂的翻译生态环境。它不仅要求译者熟悉语言结构的异同,还要考虑法律文书的不同使用特征和社会文化规范,以及各种法律概念的外延与内涵,适应汉语和英语所呈现的翻译生态环境。不同的语言体系之所以能够翻译在于语言的共性,即其共同的“功能对应物”(functionalequivalents),翻译的语言之所以有差异在于语言的个性,即语言的所指和内涵不同。语言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法律文书也是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也同时具有共性和个性。结合法律文化和法律英语,法律文书翻译的功能对应物可分为“重叠对应”“零对应”和“间接对应”三种。“重叠对应”指法律文书翻译中的功能对应物呈现出交叉对应的状态,即只有一部分甚至小部分出现重叠,翻译时需要认真考究具体的翻译生态环境因子,联系上下文进行分析和阐释。例如“人治”和“法治”在英汉语言中的内涵意义呈现出交叉对应。中国深受孔孟之道的影响,伦理道德色彩非常明显,认同“人之初,性本善”,法律存在于传统的道德体系之内,在治国之道上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法治;西方国家坚持人性本恶,相信“原罪”(iginsin)的存在,认为人生而俱来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提倡法治,以维护道德人格和宗教制度,保护人民的权利并限制行政权利。因此,在不同的语言体系中,人治和法治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两者又是有相同之处,都注重伦理道德与法律权威的关系,“人治”并非将个人专断与独裁置于法律之上,法律才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各行政机关、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因此,在翻译中,译者需根据生态环境因子,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予以一定的“理念援助”,以恰当地表达相关概念。“零对应”指法律文书翻译时找不到相互之间的“功能对应物”。英汉两大语系的产生和发展受地理、历史、政治、文化的影响而不同,一部分法律概念呈现出空缺的现象。同样的用语在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表达不同的含义。比如中国的“民主”与美国的“democracy”含义存在差异。在美国人眼中,民主就是有千千万万个个人平等地参与选举,选出自己支持的领导人,这种民主是一种横向的民主,翻译时,译者需要考虑到政治和文化差异,将之译为“rulebythepeople”。而中国人深受孔孟之道影响,君臣父子以及三从四德的思想深刻提醒大家,我们都是社会的一员,与人为善和谐相处是首要任务。政治的运作依靠的是自下而上地进行参政议政,这都是一种纵向的民主。法律文书翻译时,译者应当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做出相应的调整,译为“therul-ingpeople”。“间接对应”指法律文书翻译中同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但又近似。汉语中的“法”表示“律”,表示“刑”。例如《说文解字》:“法,刑也”;《尔雅•释诂》:“刑,法也”;商鞅变法将“法”改“律”,称之为“均布”。而西方文化中的“法”还含有“正义”“规律”之意,比如“droit”“lawofnature”。由此可见,中文的“法”注重强制性的制裁和处罚,而英语中的“法”,更强调规律性和权力性。那么法律文书中的“法制”翻译,就要求译者充分考虑翻译生态环境中的各个因子,确切表明其含义。如果是名词,表示“法制制度”,译者应将其翻译为“legalsystem”;如果是动词,表示严格执法,应翻译为“ruleoflaw”。可见,译者不是被动地、机械地进行语言对应,而是充分发挥对原文的理解和沟通作用,发挥主体性积极参与译文的构建。

3.交际维的适应/选择。交际维的适应/选择要求译者在法律文书翻译过程中关注双语交际意图,观照英语读者的知识背景和接受能力,细斟酌英汉不同的思维模式和表达习惯,确保实现法律文书英译的交际意图。不同的法律之所以可以互译,其前提为不同法律的术语、概念和意识等之间存在“功能对应物”,这给法律文本翻译带来了可操控性。但是,法律文书必须准确、规范、权威,要求译者完整地传达原文的意义和思想。合格的文书翻译不可能字对字,句对句,译者遵循英汉语言习惯,在保证文书意思明确的前提下,作者还必须考虑读者的接受度,发挥其主体性,对文书进行一定的增补,进行词义扩张,采用描述性释义的方法,对“对等”的部分进行补偿,开展一定的“上下文”来调整和协助读者的接受度。例如: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Wheretheobligwaiveditscredit’srightagainstathirdpersonthatwasdueassigneditspropertywithoutre-ward,therebyharmingtheobligee,theobligeemaypetitionthePeople’sCourtfcancellationoftheoblig’sact.译者基于自己的专业意识,在英译本中有意识地加入了“againstathirdperson”这一层隐含义,对法律词汇的法律内涵进行了法律解释,既起到了明示的作用,确保了其精确性,避免了歧义性,又贴合了法律文本严谨的文本特征。在法律文书翻译中,找寻功能对应物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在不同的法律系统中提供“理念援助”,可以在不同的背景和语境里,更加恰当地处理相关的概念。翻译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译者在进行源语语言转换的同时,还需要更加关注该语言所属的整个生态系统,关注双语的内涵平衡,准确规范地做出转换,避免曲解原文。例如“beneficialinterest”二字的字面意思不难理解,表示有益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阐释,财产拥有权可以分为“le-galownership”(名)和“beneficialownership”(实)两种,legalownership表示有名无实(拥有财产,但根据相关法律只是名义上持有财产的物主),beneficialownership表示有实无名(实际拥有财产,但根据相关法律,物主为其他人员),因此翻译“beneficialinterest”时,不可“化境”求神似,而应洞察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遵循规范性原则,使用明确、准确的法律术语,译成“实益权利”才切实地考虑了接受者和原作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交际的目的。

四、结语

法律文书翻译离不开法律的框架,但翻译的重点不在句式的转换而是法律的交流。法律较之文学翻译,法律文书翻译对译者的束缚较多,译者享有的创造性和自由度较小,但翻译终究还是以译者为主体的交际过程,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同样决定了翻译质量的高低。大多数法律文书译者既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又精通不同语言,他们并不是被动地履行翻译任务,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参与与原文本的对话和沟通,并传递、共同起草文本信息。译者的主体性贯穿于翻译活动的整个过程,主要体现在语言、文化和交际三个维度,它们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因此,在法律文书翻译时不能只考虑一个维度,而应将多维度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准确、规范、权威、合适地对翻译生态中的各种因子做出适应和选择,以求译者和译本获得生存的权利。

参考文献

[1]Gibbons,John.LanguageandtheLaw[C].NewYk:LongmanPublishing,1994.

[2]Mris,Marshall.TranslationandtheLaw[M].Amsterdam:JohnBenjaminsPublishingCompany,1995.

[3]Sarcevic,Susan.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M].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7.

[4]查明建,田雨.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J].中国翻译,2003(1):21-26.

[4]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5]杜金榜,et.al.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J].中国翻译,2004(3):72-76.

[6]胡庚申.生态翻译学的研究焦点与理论视角[J].中国翻译,2011(2):5-9.

[7]黄巍.议法律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J].中国翻译2002(2):41-43.

[8]马祖毅.中国翻译简史[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9]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J].中国科技翻译,2000(5):14-17.

[10]吕俊.对翻译学构建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翻译,2001,(7):6-9.